发布时间:2026-05-27 14:53 | 阅读:644次
[摘要]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后宅街道老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收购。
关于后宅街道老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的公告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后宅街道老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收购。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实施单位
(一)范围:东至群英路,南至净居东路,西至城北路,北至小区内道路,详见附图。

(二)基本情况:区域范围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约15亩。
(三)实施单位: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二、收购标的
收购标的: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产权人和面积确定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或其他无法直接确认产权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的,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确认。
四、价格评估
(一)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五、补偿方式
(一)被收购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非工业类)、货币补偿,其中货币化安置凭证可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缴纳新受让土地出让金。
(二)被收购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的,产权人可以选择单独一种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补偿,即将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拆分,分别用于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产权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三)被收购房屋为其他用途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六、补偿、补助与奖励
1.补偿
1.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1.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一)搬家费
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搬家费按一次计算。
(二)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见下表: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按一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
按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再给予每户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该租房补贴的计算期限与临时安置费计算期限一致。
1.3商业、办公房屋综合补偿
(一)一次性搬迁费(含搬家和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按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每70元/平方米补偿。
(二)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或者按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补助
根据房屋产权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20%)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缴纳新受让土地出让金、购买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分别为15%、15%、10%,具体如下:
产权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缴纳新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金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0%予以补助。
货币化安置凭证使用期限为自领取凭证之日起一年;产权人货币化安置凭证未使用的,自领取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现货币,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按其面值的120%由实施单位予以兑现货币。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补助。
3.奖励
3.1评估奖
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垂直房每户奖励5000元,其它(含水平分割房)每户奖励2000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3.2签约奖
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一3%给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自然成套的水平套房再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用房)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垂直房(含已登记的水平分割房)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3搬迁奖
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建筑物,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2%给予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七、协议签订
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房屋收购协议。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八、结算与支付
(一)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中用于货币补偿的部分和综合补偿款。
(二)产权人办理完毕腾空交付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奖励和货币补偿对应的补助。
九、评估、签约、腾空期限
(一)评估期:2026年6月5日前。
(二)签约期:2026年6月14日前。
1.2026年6月12日前签订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2.2026年6月13日前签订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3.2026年6月14日前签订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给予奖励。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腾空期:2026年8月15日前。
1.产权人在2026年8月14日前腾空建筑物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2.产权人在2026年8月15日前腾空建筑物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给予奖励。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契税补助
产权人在房屋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新购置房屋,交易价格未超过被收购房屋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予以补助。上述购置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
十一、土地类型差价及改变用途房屋评估的相关规定
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土地类型差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规定计算的出让金额度评估确定;扣减土地类型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参照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相应比例的30%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相应比例计算。
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差价,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对经审批或认定为改变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评估时应扣减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一)被收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参照征收政策执行。
(二)被收购房屋产权为公有房屋和非独资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另行确定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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